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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税务局在官网公告送达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
1.两家教具公司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的方式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相应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252万余元。
2.两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套。
3.责令两公司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271万余元。
4.对两公司处以罚款共计306万余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0〕47号
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5970023585)
经我局(所)对特定涉税事项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大额填写负数的方式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于2018年1月至8月采取上述方式合计冲减销售额8,539,000元,冲减销项税额1,401,330元,少交增值税1,401,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401,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066.50元
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济南巨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678142-09678143,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6893274-16893276、16893300-16893301,金额合计576,798.19元,税额合计94,251.81元,价税合计671,050元;为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55,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为08101091,合计金额184,848.62元,合计税额30,571.68元,价税合计215,420.30元;为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56,金额为95,726.49元,税额为16,273.51元,价税合计112,000元。你单位向上述三个单位共开具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发票合计金额为857,373.30元,合计税额为141,097元,价税合计为998,470.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你单位由于搬家、财务人员更换频繁等原因,致使检查所属期间的财务资料丢失严重。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计1,471,39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共处罚款1,676,396.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76,396.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0〕49号
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5970023585)
我局(所)于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特定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大额填写负数的方式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于2018年1月至8月采取上述方式合计冲减销售额8,539,000元,冲减销项税额1,401,330元,少交增值税1,401,330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401,33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70,066.50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2,039.9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0〕48号
济南鑫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307102845G)
经我局(所)特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冲减销项税额。2017年合计冲减销售额291,0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49,470.00元,少缴增值税49,470.00元;你单位2018年1月至8月合计冲减销售额6,366,874.73元,冲减销项税额1,075,665.26元,少缴增值税1,075,665.26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为1,181,392.02元。
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两个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了开票费。你单位于2018年3月向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3130,发票号码为09687967,金额为98,128.20元,税额为16,681.80元,价税合计为114,810.00元;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20,金额为85,726.49元,税额为14,573.51元,价税合计为100,3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5月向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为08057713,金额为86,185.34元,税额为13,789.66元,价税合计为99,975.00元。你单位于2018年3月向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19,金额为85,726.50元,税额为14,573.50元,价税合计为100,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你单位由于搬家、财务人员更换等原因,致使检查所属期间的财务资料丢失严重。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拟处一倍的罚款计1,181,392.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以20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拟处以5,000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合计1,386,392.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86,392.0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0〕50号
济南鑫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307102845G)
我局(所)于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特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冲减销项税额。2017年合计冲减销售额291,0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49,470.00元,少缴增值税49,470.00元;你单位2018年1月至8月合计冲减销售额6,366,874.73元,冲减销项税额1,075,665.26元,少缴增值税1,075,665.26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为1,181,392.02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84.10元、32269.96元,合计33754.0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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