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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防范中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防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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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23: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的常见风险及其影响


增值税的主要风险 [url=]详情[/url]

●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核算的风险

■  视同销售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发票的风险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认证(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url=]详情[/url]

法规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相关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url=]详情[/url]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选择编码开具发票[url=]详情[/url]

●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版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商品和服务编码,为处理分析发票信息提供了便利。


2、《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url=]详情[/url]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url=]详情[/url]

纳税人虚增进项,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新规

1、普通发票:开票更严格[url=]详情[/url]

●  购买方企业,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销售方开普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  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外国企业,卷票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


2、发票内容要求更严格[url=]详情[/url]

●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  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的开票与征税[url=]详情[/url]

●  开票与征税什么关系?

■  开普票不一定征税

■  开普票与免税

■  开普票与不征税

●  开了发票,纳税义务产生

●  纳税义务产生,与纳税申报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url=]详情[/url]

■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1、什么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url=]详情[/url]

●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异常凭证的进项税处理 [url=]详情[/url]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

●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进项发票应按时认证或确认 [url=]详情[/url]

●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用来抵扣进项税的,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应按照规定时间认证并抵扣。

●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信用A级、B级和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  如果不能按时认证,抵扣怎么办?——层报税务总局

●  如何防止不能按时认证?——将应取得进项税和已抵扣进项税,定期比对


控制发票风险的建议 [url=]详情[/url]

●  增值税发票事关经济利益和刑事责任,风险极大

●  控制进项发票风险

■  选择靠谱供应商,防止无辜受损

■  进项税内部稽核,防止过期抵扣

●  控制销项发票风险

■  付款方与受票方一致,谁付款谁得票

■  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最起码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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