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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利用外资累计超千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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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8: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1/11/content_5356857.htm
发文单位: 人民日报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利用外资累计超千亿美元
发文日期: 2019-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21项举措推动综合保税区建设“五大中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利用外资累计超千亿美元

4.7万亿 2018年前11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1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将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提出21项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
据统计,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已超1000亿美元,吸引了惠普、空客和波音等世界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一大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目前,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融资租赁、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等新兴贸易业态在特殊区域内快速发展,区内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
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意见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记者 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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