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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2 15:14 编辑
2020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将第13号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我市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内的11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受惠。而这项政策的成行还得从我市高新区税务局的一个“小建议”说起。
5月31日延至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整整延长了7个月。这7个月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是复工复产黄金期,而优惠期内“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含金量”就更不言而喻了。
如此惠民的税收政策是如何成行的呢?说起来,这要从高新区税务局的一个“小建议”说起。
2020年3月18日,中办、国办联合调研组为调研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延平结合疫情期间深入企业调研和基层税务工作实际情况,代表高新区税务局就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三条建议,其中针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规定的“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向中办、国办联合调研组提出了“能否考虑将有利于小微企业尤其是大量个体工商业户的优惠政策延长享受时限至半年或年底”的建议。
这条建议引起了中办、国办联合调研组的高度重视,当场表示要深入调研其科学性、可行性。
2020年4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做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的决定,正式将高新区税务局的相关建议纳入公告内容,成为国家政策规定。
如是,一条来自税收一线基层单位的小建议变成了惠及全国的大政策。本报记者程柏毓
来源:大庆日报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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