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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企业定期送检产成品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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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3 21: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是食品制造企业,每月需要定期抽取产成品送到外部检测机构检测食品的要素并出具检测报告。 该部分成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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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3 21: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司将食品送检,属于企业的生产管理需求,食品不是无偿送给检测机构,而是贵司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根据食品出具检测报告此时送检的食品不是无偿赠送,而是支付了检测服务费的--项费用支出。同时,贵司的此种情形也不属于《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所列举的视同销售的行为。

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按照期间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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