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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安函[2012]67号 | 关于做好区域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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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118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安函[2012]67号
文件名: 关于做好区域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安函[2012]67号

各有关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安排,7月份进入了区域重点督查阶段,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区域重点督查安排
  请有关省按照已上报的督查方案,按时完成区域重点督查工作,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督查程序。督查组织单位要加强与被督查省份的沟通协调,严格督查程序,科学选择督查方式,突出督查重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后,现场形成书面督查意见(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督查组、被查企业及所在地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签字确认;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问题,经共同协商确认后,督查组可按《条例》和部现行措施及要求现场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二)严肃督查纪律。要严禁徇私舞弊,严防检查“走过场”,杜绝对问题隐患的“视而不见”以至隐瞒掩盖,确保安全督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禁收受被督查单位的礼金和礼品馈赠,不得在被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部派出的督导专家差旅费由部统一支付。
  (三)注重总结经验。督查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形成督查报告,并结合督查结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的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要注重总结和挖掘企业安全管理好做法、好经验,不断丰富民爆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要及时总结区域重点督查中的不足,为完善和提高行业安全监管形式与作用提出建议。区域重点督查总结请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yulei@miit.gov.cn
  部派督导专家联系方式已加载于民爆行业办公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24.172.232.87:7001/ssh_tt)。

附件:区域重点督查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区域重点督查安排表

组织督查单位

带队领导

督查地区

出发时间

部派督导专家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张波副主任

黑龙江

7月中旬

雷京荣、秦卫国

山西省国防科工办

张幸英副巡视员

江 苏

7月中旬

郑正春、曹长城

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李宏志副主任

辽 宁

7月中旬

魏新熙、贾海涛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

刘兆雄副主任

吉 林

7月中旬

蒋荣光、王艳平

安徽省国防科工办

徐成然副主任

内蒙古

7月中旬

吴明胜、唐凤益

广东省经信委

曾健副巡视员

贵 州

7月下旬

范溢河、郭和平

河南省国防科工局

祝平球副主任

湖 南

7月上旬

杨民刚、王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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