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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原材料司备函〔2014〕672号 | 关于2014年第四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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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7/c37595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原材料司备函〔2014〕672号
文件名: 关于2014年第四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发文日期: 2014-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原材料司备函〔2014〕672号


经审核,现将2014年第四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无锡禾美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14年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第四批)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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