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6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644|回复: 1

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5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7443
2020-9-4 19: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09

主题

1235

帖子

1174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174
2020-9-4 19: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8号财法字〔1995〕6号财税〔200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