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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这些重要知识点一定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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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9 10: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锦州税务
标题: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这些重要知识点一定要掌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zM4ODE3Mw==&mid=2247499027&idx=1&sn=1b2d054ef2fdb31fa8c7c7836b3e3845&chksm=e884dcf1dff355e7f2afe8c00deba2a1fd5ce326a8416bab0ec97bbb8790ade74e0db48f2b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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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啦!!!
不仅如此,政策享受范围和政策内容都有新变化哦~
小编给您总结了政策变化点,
助您准确解读政策内容、及时享受税收红利,快来学习一下吧



政策变化
人社部发〔2020〕11
人社部发〔2020〕49
实施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正常执行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内容
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
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了解清楚了政策变化内容,您还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知识点,赶紧拿出小本本做好笔记哦~
1.政策减免范围

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
如果您所在地区已调整2020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并征收社保费,可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申请退回。
3.减免费款所属期

减免的社保费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
4.5、6月已缴三项社保费的处理

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申请退回。

政策依据
1.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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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锦州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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