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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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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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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6: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36632&idx=4&sn=1df93c0c2087dbbe1ace45e98c190823&chksm=88bf2d43bfc8a455d49e65ffbebdd54a65b9fa59286dd7780611bb4496dc54b39deda1c32a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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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坐席小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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