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2
  • Tax100会员 32538
查看: 1470|回复: 1

[社保] 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

223

主题

3495

帖子

354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543
2020-8-27 14: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zcjd/202002/t20200227_6696286.html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9〕9号
文件名: 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
发文日期: 2020-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7 14:51 编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按人社部发〔2018〕76号文件精神,超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根据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要求,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超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
(三)对超龄贫困人员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签订《重庆市超龄人员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向书》(附件1),不愿意签署意向书的,由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后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情况,加强宣传。各区县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主动核查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加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原因,有序开展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二)精心组织,有序开展。做好参保登记等经办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纳入参保范围的超龄人员填报《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2)。
(三)强化调度,定期上报。各区县要明确责任,建立月报告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并积极与公安、民政、扶贫部门沟通衔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做好未参保超龄人员信息比对。每月定期梳理上报贫困人员的代缴保费和超龄人员发放养老金的情况。各区县社会保险局每月25日前报送《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度表》(附件3)至市社会保险局;2019年2月底前报送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工作总结。

附件:1.重庆市超龄贫困人员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向书
2.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3.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度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3

主题

3495

帖子

354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543
 楼主| 2020-8-27 14: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7 14:50 编辑

《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对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进行兜底的制度,确保人人皆享有社会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存在超过领待年龄的人员未纳入参保范围,经统计其中超龄贫困人员有27686人。按现行政策,超龄未参保人员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以一直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法享受正常养老待遇,也就无法享受社保扶贫措施。因此贫困群体脱贫艰难,未达贫困线的超龄群体极有可能陷入贫困。这并不符合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更有违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人均能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当前急需出台政策使已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保参保范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进一步让超龄贫困人员享受到我们具体的社保扶贫措施,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助力精准脱贫的目标,圆满完成我市脱贫攻坚的任务。
(二)制定依据。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第二条主要措施的第一款完善落实参保缴费政策,第二款规定: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等政策,确保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第二条“推进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政策措施”第二款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贫困人员,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目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参保范围为城乡居保参保范围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具有我市户籍的超龄人员。
(二)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试点后的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及享受待遇时间的规定: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试点时距法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补缴;距法定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财政补贴,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我市超龄未参保贫困人员参保条件及享受待遇时间的规定: 2018年11月30日前达龄的贫困人员应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8年12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以后达龄的贫困人员,可从达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确保了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符合我市实情、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以及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人均能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助力脱贫攻坚任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老年居民,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民生关怀,我市超龄未保人员将直接受益。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申报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未享受渝府发〔2005〕121号生活补贴的人员。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从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贫困超龄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8年12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对放弃参保资格且不愿意签署意向书的超龄贫困人员,由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后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六、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涉及该项政策相关内容)
(一)贫困超龄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支付终身,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
(二)超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救济等待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