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541
  • Tax100会员 33472
查看: 524|回复: 0

【政策】减半还是全免,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8-27 11: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政策】减半还是全免,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87500&idx=2&sn=34ab062a2cfc92cf4ed18ea5eddde645&chksm=fd9448e2cae3c1f4b715f78e0b630512847c47c570e11764faabf9f1bed7f5a3beb8451f51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二维码: -

减半?
全免?
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税收优惠】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桂财税〔2019〕7号)

【如何适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3.境外企业
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4.自然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
来源:广西税务
225_159850024424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