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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如何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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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第四条规定:“四、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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