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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2018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二)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2018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政策依据:2018年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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