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配合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进一步减轻居民在安置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参照《关于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等实事工程中居民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房金规〔2011〕3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下列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涉及到征收、改造和安置的住宅户居民,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不受征收安置支付金额限制。其直系亲属也可同时提取,不受同一户口本限制:
(一)梅巷片区项目
(二)解放新村部分危旧房项目
二、居民凭改造工程项目的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结算凭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等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除居民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直系亲属提取的,另需提供户口本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居民携带提取所需的相关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申请提取,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办理提取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