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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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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2004/1e906be0fb0b483d93cadcafe548d6e9.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按《关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房金规〔2018〕4号)规定,第一项“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第三项“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纾解企业困难,我市已经办理缴存登记的各类企业在与职工(工会)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告知全体缴存职工。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时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在当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调整期内完成。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意见>》(苏房金规〔2016〕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房金规〔2018〕4号)等文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在办理缴存登记时按各8%以下比例缴存的企业在到期后可以恢复原缴存比例或上调缴存比例至不低于各8%,也可以按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在当月汇缴日(托收日)前自动恢复原缴存比例或上调缴存比例至不低于各8%。
三、各级工会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宗旨,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协同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未建工会企业,应在所在地工会指导下,参照已建工会相关程序,合理制定相关方案。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总工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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