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房基(2000)12号
各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
为加强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托管条件和对象
凡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暂不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称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下称托管)手续。
二、托管程序
凡符合托管条件的对象,原单位应自撤销、解散、破产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证明,到基金中心领取填写《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表》。申请表由单位盖章,并附托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基金中心,经审核后,到有关承办银行办理托管入户手续。
三、托管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转移
对托管户中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或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基金中心审核后,分别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交职工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四、基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托管户代码为:工行:16800062;农行:31800049;建行:21085479。
五、未经基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对象,承办银行不得擅自接收和转入托管户内。
六、对此前未经基金中心批准进入集中户的,原则上由承办银行与原单位负责清理后,按本规定办理转入托管户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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