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91
  • Tax100会员 33469
查看: 524|回复: 0

[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668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668
2020-8-20 10: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0011/d12de8ba800046bdb90cbaf0427d9946.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房基(2000)12号

各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

为加强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托管条件和对象

凡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暂不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称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下称托管)手续。

二、托管程序

凡符合托管条件的对象,原单位应自撤销、解散、破产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证明,到基金中心领取填写《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表》。申请表由单位盖章,并附托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基金中心,经审核后,到有关承办银行办理托管入户手续。

三、托管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转移

对托管户中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或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基金中心审核后,分别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交职工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四、基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托管户代码为:工行:16800062;农行:31800049;建行:21085479。

五、未经基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对象,承办银行不得擅自接收和转入托管户内。

六、对此前未经基金中心批准进入集中户的,原则上由承办银行与原单位负责清理后,按本规定办理转入托管户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gjj编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