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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对《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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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zcjd/202008/4c3a44723b614f0893c3bc1c6294fa12.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对《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0-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对《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7月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苏房金规〔2020〕1号),现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工作
1.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基数范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3.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2020年10月30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最迟不晚于12月31日前完成。
4.缴存比例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
二、调整办理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20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本次年度调整的特点
——突出控高保低 通过系统控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其中,职工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下限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从今年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区间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注重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的调整业务办理期限放宽到4个月内完成,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延长至年底前完成。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
——维护低收入职工权益 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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