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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萌语税”之抗疫篇(37):与慈善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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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19 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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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资阳税务
标题:
“柠萌语税”之抗疫篇(37):与慈善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Q4OTA1Nw==&mid=2651317034&idx=1&sn=a2dd201fd7e5f96da1e87744e9ad0ae2&chksm=8061c7a4b7164eb2eaf4d71cf55227850900de0aa8caf4d589dc0e1ff5a5dc1e90466ae66f6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8
二维码:
-
资阳税务
微信号:zysw_wx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
下面,柠萌小税官将带您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4.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5.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 )
6.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5〕13号)
2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
个人所得税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
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5
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财税字〔1995〕48号)
政策超给力~
我是柠萌小税官
下期再见!
供稿:所得税科
资阳税务
微信号:zysw_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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