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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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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7: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8 17:23 编辑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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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7: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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