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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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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4 16: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4 16:12 编辑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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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4 16: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方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同时,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7〕88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财税〔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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