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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说开去——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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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14: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亳州税务
标题: 从《民法典》说开去——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IxMzE5NQ==&mid=2651548031&idx=3&sn=fc744d095825480bdf3c4cbe9ab2be4f&chksm=f27a6f5bc50de64de1bbdc6de37ca1bd53a8683b4c3b6f9c5e09063d8ebe3d76c6ba0a0390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1
二维码: -
家里有两套房子的B,近期打算出售其中一套。在发布售房广告不久后,有买家A主动联系了他……





税务小姐姐知道后······

“A和B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应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税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范畴,若纳税主体滥用民法赋予的契约自由,从事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安排,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就要进入特别纳税调整规则规制的范围。”

相关条文

01
《宪法》
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02
《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条为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提供借鉴,找到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03
《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04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务小姐姐提醒大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纳税人应善意进行税收规划,不滥用契约自由,所实施的交易安排不能超越合理商业目的(指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蒙城县税务局
审核:亳州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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