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期审批手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规范和完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前期审批手续,进一步推进贷款业务发展,现就《关于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3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在城八区的,在进行贷款前期审核
时,售房单位应提供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对其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批复以及经市房改办核准盖章的集资人员名单、购房合同样本;
二、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在远郊区(县)的,在进行贷款前
期审核时,售房单位应提供其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对其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批复以及经区房改办核准盖章的集资人员名单、购房合同样本;
贷款中心、各管理部接到此通知后,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贷款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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