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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做好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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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gjzc/308472/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做好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做好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 1号)的规定,现就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3322×3×12%×2=2392元(四舍五入)。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二、对于办理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各缴存单位应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

四、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的指导,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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