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局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对贯彻执行省委(1980)24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贯彻执行省委〔1980〕24号
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浙人字〔80〕067号
〔80〕民优字364号
〔80〕财预863号
义乌县人事局、民政局、财税局:
七月十九日关于退休人员提取福利费和病故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民政厅、财政厅一九八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1980〕24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也适用于其他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但不适用于已发一次性退职金的退职人员。
二、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凡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去世后,其遗属只要符合浙革〔1979〕15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补助。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过去的一律不补。一九七八年五月底以前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已病故的退休干部,其遗属现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和支付。
三、凡因提取退休干部福利费或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需增加的经费,由当地统筹安排解决。
一九八〇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