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人发放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浙劳人险(84)150号
(84)财行283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级各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使离休、退休的干部、工人生活不致受大的影响,经省府批准,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对由我省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发放离休、退休费的干部和工人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五元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现在支付离休、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发给。对于被聘用、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凡仍享受聘用、留用单位奖金或增收节支结余奖的,不再发给上述生活补助费。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