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除名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除名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77号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除名以前的连续工龄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请示》(绍县劳社(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被除名的,其在个人缴费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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