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3]15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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