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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