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职工从事 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48号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转报嘉兴市秀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认定有毒有害工种的请示》(嘉劳社(2003)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目前国家和省没有政策规定,因此,原乡镇企业职工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的,不能列入提前退休范围。请你局按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