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部分船员可否比照列为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部门船员可否比照
列为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27号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沿海航运企业部分船员可否比照驳船拖船船员列为特殊工种的请示》(台劳社老[20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规定,除原劳动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已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提前退休。
内河及沿海航运企业的“驳船船员”、“拖轮船员”已列入交通部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其适用范围、劳动条件严格按照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船员,不能比照、参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