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59号
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否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示》(仙人劳社[200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国家和我省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公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比照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发[1986]52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7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57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仙居县人民政府早在1993年《仙居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仙政发[1993]136号)文件中,对本县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了具体规定。因此,你县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所有劳动合同制度工人,都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退保手续。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