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
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85号
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受株连职工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及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常人劳[2007]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88]118号)精神,因受株连随同父母由城镇回乡务农的子女,从1962年起,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劳动期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随父母由城镇回乡时未年满十六周岁(不包括在农村出生者)的子女,可将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后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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