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7]8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用工动态信息,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和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应本着准确、节俭、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开展的录用备案制度合并操作的办法,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基层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工作可由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承办。各地应按照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完善,补充相关备案信息,建立和完善备案信息库,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专网,实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2)招用信息:招用劳动者的人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信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姓名、时间。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备案内容和备案操作程序。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各用人单位都能够自觉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社保、统计和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配合,搞好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衔接,做到各方齐抓共管,资料信息共享。
六、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对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备案内容虚假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