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1998)
鄂政办发[1998]34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达到离休年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费。
二、 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达到离休年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文)的规定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三、 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按照1996年执行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套改时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执行。
四、 调整离休金所需费用,按照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解决。
五、 本通知执行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