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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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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北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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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5-07-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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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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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服务效能,简化办事手续,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交各类申请表,但仍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其他要件。由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柜员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提取信息确认单,职工签字确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偿还未结清的商业贷款,不再需要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由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信用报告核实贷款信息并办理提取手续。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不再需要提供 ?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方式和流程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没有办理委托扣划手续,正常还款已达6个月的,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方式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商贷(公积金账户保留百元以下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职工办理此项业务不再需要提供还款明细,也无需贷款银行审核盖章。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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