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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政发〔2017〕44号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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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政发〔2017〕4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政发〔2017〕44号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元、16元、14.5元、13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见附件。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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