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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1996)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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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黔府办发(1996)44号
文件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1996)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44号
  全文有效
  1996-03-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文件),已翻印下发各地。为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4号文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国家税局和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问题,本着有利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和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各级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各级国家税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不得因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而增加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内部作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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