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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1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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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9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2]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1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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