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4 11:10 编辑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家广告公司电话咨询他们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能不能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政策?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第十期为大家分享2020年第25号公告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期间仅指费款的所属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不限制行业,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均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缴费人享受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如何操作?对按公告要求应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的缴费人,仍需按规定时限申报,缴费人需要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选择文件后,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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