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全文有效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违反收款收扰管理处罚问题的请示》(阳地税函[1997]1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均属发票的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有关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已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