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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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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7]27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75号
  全文有效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违反收款收扰管理处罚问题的请示》(阳地税函[1997]1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均属发票的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有关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已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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