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投入使用是否缴税?
[案例]1300056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贵公司应根据您取得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