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0]7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0]7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照顾的校办企业审批手续问题,仍按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粤税联发[1994]7号通知规定办理。
二、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清理仍可保留校办企业资格、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请各市国税局于12月30日前汇总书面上报省国税局。
三、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是否属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由校办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经县(区)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