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深地税登告[2000]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深地税登告[2000]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9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依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善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应当在1999年7-10月到市地税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5、依据深府办[1996]46号文的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深机构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比照《征管法》第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注册税务登记和注销注册税务登记。
6、依据深地税告[2000]1号《通告》的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特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作(新办、变更、注销和换证),由原来的到登记分局集中受理改为到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所)受理。
7、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送达三日内仍不改正的,将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一)的规定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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