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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4]56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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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韶地税发[2004]56号
文件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4]56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4]56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4]5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个体双定户储税划缴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秩序,方便纳税户申报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广大纳税户及时、如实申报的意识,进一步减轻征收压力,杜绝日常征收中现金流量的产生,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储税划缴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下同)划缴税费的一种简易申报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实行储税划缴的个体双定户。
  第四条 储税划缴在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以各区税务局或各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储税划缴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定定额
  根据《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定(调整)纳税人每月应缴税(费)额。
  二、选定进行储税划缴的金融机构
  1、地方税务机关应以能满足储税划缴的需要、方便纳税人、降低征收成本为原则,可选择一至两家金融机构作为储税划缴的合作对象。
  2、地方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个体双定户应分别签订划解税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资料传递时限。
  三、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实行储税划缴的个体双定户可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缴纳税款,即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存入当期足够的应纳税费,就视同为已依时申报纳税;因余额不足而未能实现按时划解的纳税人,视为逾期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
  1、个体双定户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申请储税划缴的纳税申报方式;2、个体双定户在金融机构开设储税帐户,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划缴授权书》),委托金融机构按期从帐户中划解税费;3、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发给《核准储税划缴通知书》。
  四、税款划缴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期前将当期实行储税划缴的纳税户名单及应纳税(费)款的明细资料以网络、软盘或书面的形式传递给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从储税户帐户划解税费,并根据划解情况形成《税费划解成功清单》或《税费划解不成功清单》(注明划缴不成功原因),经办人员签章和加盖金融机构印章后,及时以网络(软盘)或书面的形式传送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凭《税费划解成功清单》完成申报征收的机上操作,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凭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扣税存折为其开具完税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费划解不成功清单》进行催报,进入税务处罚程序。
  5、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税费划解成功清单》和《税费划缴不成功清单》制作征收台帐或《储税划缴明细表》。
  五、资料归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整个储税划缴过程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完整归档,分为如下三种:1、储税划缴纳税人名单、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核准储税划缴通知书》及《委托划缴授权书》,归入流转类资料逐年结转。
  2、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如:《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完税凭证》、征收台帐或《储税划缴情况表》和不定期的涉税文书资料,如:《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取消纳税申报方式审批表》等,按十户一档的要求归档。
  3、《通用缴款书》、《应纳税费明细表》、金融机构提供的《税费划解成功清单》和《税费划解不成功清单》等,应按时间顺序分类别集中汇总归档。
  第六条 纳税人在实行储税划缴过程中,有选择其它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人如要求取消储税划缴,而选择其它纳税申报方式的,需填报《取消纳税申报方式审批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申请其它纳税申报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凡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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