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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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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11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2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印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4]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就有关发票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印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申请,该发票只适用于发售加油IC卡充值款项时专用。
  二、鉴于你公司使用加油IC卡定额发票的地域的特殊性,在我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
  三、请你公司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将发票的式样送审后报我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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