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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送要求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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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4]7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送要求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送要求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04]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送要求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04]78号
  全文有效
  2004-03-23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采集及报送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40号)文件中第四点要求: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或合同签订当月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从2004年4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原《关于采集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信息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268号)及《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送要求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告[2003]11号)不再执行,即纳税人无需在月底前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
  三、由于总局税务接收端软件暂未下发,现暂定通过我市开发的海关完税凭证审核系统(http://86.100.22.43:7001/RevenueLoginAction.do)中的接收企业软盘数据模块接收纳税人报送的数据。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应在4月申报期前在海关完税凭证审核系统中为前台操作员增加相关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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