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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6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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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4]67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6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6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6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现对近期各分局反映较多的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业的总包人、分包人按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行业一律按收入总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识别问题
  对个人拥有12座以下(含12座)小汽车车辆从事营运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不从事营运的不需再由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证明》,原东地税发[1996]158号文规定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出具《纳税担保证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集装箱拖头)和重型平板半挂车(拖卡)按其最大拉动吨位(《行驶证》登记的核定载质量,)计征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未登记核定载质量的可参照路费的计费载质量。
  四、四星级(含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指导计税价格
  根据市局对全市准四星级以上酒店房产税计税价格的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四星级(含准四星)以上酒店申报的房产原值远远低于同期同类房产的价值,为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现就账册不健全,无法核实原值的四星级(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的指导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房产原值中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500元/平方米。
  2、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五、各分局对按照差额征税的部分营业税应税项目进行审核时,应在抵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原始发票的正面加盖“已抵减计税营业额”印章,以避免纳税人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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