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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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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5]101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10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4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及时组织学习《办法》及省局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按《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要求,稽查局及各主管区(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 5 日内将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户的欠税情况上报市局。
  三、按《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要求,稽查局及各主管区(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企业(单位)欠税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纳税户欠税情况上报市局;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税10万元(含本数)以上纳税户欠税情况上报市局。
  四、欠税公告办法按市局另行下发的《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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