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8
  • Tax100会员 33338
查看: 506|回复: 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6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5]62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6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6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6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2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